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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民要术卷第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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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亦即“半生半熟”之意。从“●”的含义,也可说明。“●”,《集韵》:“侧洽切”,是在汤中暂沸即捞出,目的在解去某种蔬菜和肉类的苦涩或腥膻的气味,正系半生半熟。当然生熟的程度,决定于沸的时间的长短,过嫩的只能用滚汤泡。这样的处理法,现在群众还叫“●”,方言地区相当广(当然也有相近的转音)。再沸到熟,就是“煮”了。此字有多种写法和借用字,《要术》中有“渫”、“炸”、“●”等。例如卷三《种胡荽》篇作胡荽菹:“汤中渫出之”,卷九《素食》篇“缹茄子法”:“汤炸去腥气”,特别是本卷《羹臛法》篇对莼的处理:“热汤暂●之,然后用,不●则苦涩”,说得更明白,正是这种半生半熟地去苦涩或辣味的●法。

    【五】 “《朝歌》大蒜”,见卷三《种蒜》篇。《要术》中的菜肴,几乎和酸分不开。关于辛辣,以大蒜论,在本篇和《种蒜》篇一再提到嫌辣,但没有提到嫌荤气。这和陶弘景相反,陶是南方人。他注《名医别录》的“葫”(大蒜)认为:“性最熏臭,不可食。”

    【六】 “草橘子”,未详,参看本卷《作酱等法》篇注释【六】。“马芹子”,见卷三《种蘘荷斤●》篇注释【七】。

    【七】 “用一两”,承上文橘皮而言,指橘皮的用量。

    【八】 “《梅杏篇》”,即卷四《种梅杏》篇,有“作白梅法”,说到“调鼎和兖,所在多入。”

    【九】 《论语.乡党》:“脍不厌细。”《说文》:“脍,细切肉也。”它的切法,《礼记.少仪》说:“牛与羊鱼之腥,聂而切之为脍。”郑玄注:“聂之言●也。先藿叶切之,复报切之则成脍。”是说先批成大片(“●”,也就是“藿叶切”),再回头细切成脍。本卷《作酱等法》篇“作鱼酱法”的“如脍法,披破,缕切之”,正是这样的切法。脍常和鱼腥分不开,故字也写作“鲙”。唐段公路《北户录》卷一“乳穴鱼”下记载说:“吴王江行食鲙,有余,弃江中为鱼,今江中有鱼名‘吴王余鲙’者,长数寸,大如簪,是也。”南宋范成大《吴郡志》卷二九“鲙残鱼”引《博物志》“吴王”指孙权,并说:“今有鱼,犹名‘吴王余鲙’者,长数寸,大如筋,尚类鲙形。”按所指为银鱼,所以银鱼又名“鲙残鱼。”脍法是细切的肉,这是很好的说明。

    【一0】“脍兖”,指脍中用的兖。下文“止为脍兖耳”,义同。

    【一一】“肉脍不用梅”,指肉脍所用的兖,不加白梅。则上文“白梅蒜兖”,显然用于鱼脍。

    【一二】“用不密”,未详。或有脱讹,待进一步查证。

    【一三】“淘沙”,淘洗沙汰。

    【一四】“令悉着盆”,使调水研熟的芥子末全贴在盆底,以便于倒覆在炊帚上,使其散失和挥发一部分辛辣的芥子油,所谓“杀其苦气”。

    【一五】“熇”,音臛,又音考,指火干;“少熇”,待稍稍干燥。此亦《食经》用语。

    【一六】卷三《种韭》篇引《四民月令》“藏韭菁”注:“菁,韭花也。”即韭菜薹。

    作鱼鲝第七十四

    凡作鲝【一】,春秋为时,冬夏不佳。寒时难熟。热则非咸不成,咸复无味,兼生蛆;宜作裛(一)鲝也。

    取新鲤鱼,鱼唯大为佳。瘦鱼弥胜,肥者虽美而不耐久。肉长尺半以上,皮骨坚硬,不任为脍者,皆堪为鲝也。去鳞讫,则脔【二】。脔形长二寸,广一寸,厚五分,皆使脔别有皮。脔大者(二),外以过熟伤醋,不成任食(三);中始可啖;近骨上,生腥不堪食:常三分收一耳。脔小则均熟。寸数者,大率言耳,亦不可要【三】。然脊骨宜方斩,其肉厚处薄收皮【四】,肉薄处,小【五】复厚取皮。脔别斩过,皆使有皮,不宜令有无皮脔也。手掷着盆水中,浸洗(四)去血。脔讫,漉出,更于清水中净洗。漉着盘中,以白盐散之。盛着笼中,平板石上迮【六】去水。世名“逐水”。盐水不尽,令鲝脔烂。经宿迮之(五),亦无嫌也。水尽,炙一片(六),尝咸淡。淡则更以盐和糁【七】;咸则空下糁,不复(七)以盐按之。

    炊□米饭为糁,饭欲刚,不宜弱;弱则烂鲝。并茱萸、橘皮、好酒,于盆中合和之。搅令糁着鱼乃佳。茱萸全用,橘皮细切:并取香气,不求多也。无橘皮,草橘子亦得用。酒,辟诸邪恶,令鲝美而速熟。率一斗鲝,用酒半升(八),恶酒不用。

    布鱼于瓮子中,一行鱼,一行糁,以满为限。腹腴【八】居上。肥则不能久,熟须先食故也。鱼上多与糁。以竹箬(九)交横帖【九】上,八重乃止。无箬,菰【一0】、芦叶并可用。春冬无叶时,可破苇【一一】代之。削竹插瓮子口内,交横络之。无竹者,用荆也。着屋中。着日中、火边者,患臭而不美。寒月(十)穣厚茹,勿令冻也。赤浆出,倾却。白浆出,味酸,便熟。食时手擘,刀切则腥。

    作裹鲝法(十一):脔鱼,洗讫,则盐和糁。十脔为裹(十二),以荷叶裹之,唯厚为佳,穿破则虫入。不复须水浸、镇迮之事(十三)。只三二日(十四)便熟,名曰“暴【一二】鲝”。荷叶别有一种(十五)香,奇相发起香气,又胜凡鲝。有茱萸、橘皮则用,无亦无嫌也。

    《食经》作蒲鲝【一三】法:“取鲤鱼二尺以上,削,净治之。用米三合,盐二合,腌(十六)一宿。厚与糁。”

    作鱼鲝法(十七):锉鱼毕,便盐腌。一食顷,漉汁【一四】令尽,更净洗鱼,与饭裹,不用盐也。

    作长沙蒲鲝法:治大鱼,洗令净,厚盐,令鱼不见。四五宿,洗去盐,炊白饭【一五】,渍清水中(十八)。盐饭酿。多饭无苦(十九)。

    作夏月鱼鲝法:脔一斗,盐一升八合,精米三升,炊作饭,酒二合,橘皮、姜半合,茱萸二十颗,抑(二十)着器中。多少以此为率。

    作干鱼鲝法:尤宜春夏。取好干鱼--若(二一)烂者不中,截却头尾,暖汤净疏洗,去鳞,讫,复以冷水浸。一宿一易水。数日肉起【一六】,漉出,方四寸斩。炊粳米饭为糁,尝咸淡【一七】得所;取生茱萸叶布瓮子底;少取生茱萸子和饭--取香而已,不必多,多则苦。一重鱼,一重饭,饭倍多早熟。手按令坚实。荷叶闭口,无荷叶,取芦叶;无芦叶,干苇叶亦得。泥封,勿令漏气,置日中。春秋一月,夏二十日便熟,久而弥好。酒、食俱入。酥涂火炙特精,●【一八】之尤美也。

    作猪肉鲝法:用猪肥豵【一九】肉。净爓(二二)治讫,剔去骨,作条,广五寸。三(二三)易水煮之,令熟为佳,勿令太烂。熟,出,待干,切如鲝脔:片之皆令带皮。炊粳米饭为糁,以茱萸子、白盐调和。布置一如鱼鲝法。糁欲倍多,令早熟。泥封,置日中,一月熟。蒜、兖、姜、鲝,任意所便。●之尤美,炙之珍好。

    (一) “裛”,院刻、明抄、湖湘本同;金抄不清楚,像“裹”。黄麓森校记:“乃裹之讹”。日译本改为“裹”字。按《要术》中并无“裛鲝”法,下条就是“作裹鲝法”,此字可能是“裹”字之误。不过考虑到下篇有“作浥鱼法”,注明可以“作鲝”,“浥”同“裛”,兹仍从院刻作“裛鲝”存疑。

    (二) 院刻、金抄作“者”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“长”。

    (三) “不成任食”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同,“成”,疑衍;湖湘本“任”作“佳”,亦欠妥。

    (四) “洗”,明抄、湖湘本同;院刻、金抄作“法”,误。但从“法”推测,疑“洗”亦误。按“去”本作“●”(见《说文》),因亦写“法”为“●”。“●”和“汰”字极像,极易致误,疑原系“汰”字,院刻承底本误作“●”而作“法”,明抄又误作“洗”。因为此时并没有“洗”,只是浸着自然汰去腥血,等切完脔块,然后才是“净洗”,故字应作“汰”。

    (五) 院刻、金抄作“之”,明抄、湖湘本作“者”。

    (六) 院刻、金抄作“片”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“半”。

    (七) 湖湘本作“不复”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作“下复”。按“不复”是说用淡糁不再加盐,“下复”则指淡糁下去后仍下盐,与鱼块淡时没有分别了,而且“下复”在行文上也很别扭,应以“不复”为合理,故从湖湘本。

    (八) 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“升”,明抄误作“斤”。

    (九) “箬”即“箬”字(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作“箬”),各本均从艸作“蒻”(注同),讹,兹改正。

    (十) 院刻、金抄作“寒月”;明抄误作“寒者”,湖湘本脱“寒”字,只一“者”字。

    (十一)自“作裹鲝法”至“作夏月鱼鲝法”五条,原均仅标目作大字,内容均系双行小字,兹一律改为大字。

    (十二)“十脔为裹”,仅院刻如文;“十”,明抄误作“一”;“裹”,金抄误作“浆”,明抄误作“里”,湖湘本误作“穣”,均据院刻改正。

    (十三)“之事”,院刻、金抄无,明抄有(湖湘本亦有,但误作“之毕”),以有较完整,卷七《造神曲并酒》篇“又造神曲法”有“无复……之事”句例,兹据明抄加。

    (十四)“只三二日”,明抄、湖湘本作“三日”,兹据院刻、金抄补正。

    (十五)明抄、湖湘本作“一种”,院刻、金抄作“十种”,误。

    (十六)“腌”,明抄误作“酸”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    (十七)这条以下的三条,都是《食经》文。“作干鱼鲝法”以下二条,换了项目,是贾氏本文。

    (十八)“渍清水中”,应在“洗去盐”的下面,指将鱼块渍在清水中。全文应作“……洗去盐,渍清水中。炊白饭,盐饭酿”。

    (十九)明抄作“苦”,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作“若”。“无苦”,犹言“无患”、“无妨”,兹从明抄。

    (二十)“抑”,金抄误作“择”,湖湘本误作“仰”,明抄讹作“●”,据院刻改正。

    (二一)明抄、湖湘本作“若”,院刻、金抄误作“苦”。

    (二二)院刻、金抄作“爓”(参看卷六《养猪》篇校记);明抄、湖湘本作“烂”,误。

    (二三)“三”下明抄、湖湘本衍“分”字,据院刻、金抄删去。

    【一】 “鲝”,音炸,《释名.释饮食》:“鲝,滓也,以盐米酿之如菹,熟而食之也。”则所指不仅是酿鱼,凡用盐米酿鱼、肉类,都是“鲝”。《玉篇》:“藏鱼也”,则专指藏鱼,但可以有各种藏法,如腌藏、酱藏、糟藏等。《要术》所称的“鲝”,完全和《释名》相同,类似糟鱼、糟肉。

    【二】 “脔”,块切肉。这里作动词用,即切成稍厚成片的块肉。更大的脔块,古称“胾”,音置。

    【三】 “要”,必,呆定,拘泥。

    【四】 “薄”,指狭,即横面的宽度,不是纵面的厚度;斩得狭一点,横面带皮的宽度就相应的狭了,所以说,“薄收皮”。下文“厚取皮”,同例。据此,“方斩”是指竖斩,不是斩成方块。《要术》烹饪、腌藏各篇所称的“方”,有时即指正割的宽度,不是正方的块。

    【五】 “小”,古与“少”通用,意即稍微,略微。

    【六】 “迮”,音责,又音作,也写作“笮”,《玉篇》“迫迮也”。卷十“甘蔗【二一】”引《异物志》:“迮取汁”,实际即今“榨”字。本卷《羹臛法》篇“椠淡”,卷九《炙法》篇“●炙●法”,《作●奥糟苞》篇“作犬●法”、“苞●法”均有此字(均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文),本篇下条还有“镇迮”,都是压榨的意思。

    【七】 “糁”,读如散音,同“●”,《说文》:“以米和羹也。”由此义引申,凡搀和在鱼肉、菜肴中的米饭都叫“糁”。在《要术》中,本篇是用以腌酿鱼、肉,下文羹臛、蒸缹、煎消、菹绿等篇,则用以烹调各种羹肴,都叫做“糁”。

    【八】 “腴”,音俞,《说文》:“腹下肥也。”

    【九】 “帖”通“贴”,意即铺贴上去。《多能鄙事》卷一“鱼鲝方”:“入磁罐捺实,箬盖,竹签插定。”就是这里的“以竹箬交横帖上,削竹插瓮子口内,交横络之”。

    【一0】“菰”(音姑),禾本科,亦名“蒋”(见卷四)《种枣》篇及卷十“蒋【七一】”),俗名茭笋、茭白。这里是用它的叶。

    【一一】“苇”就是芦,但分开来,古时称秀前为“芦”,秀成后为“苇”,好像荻的称秀前为“薍”,秀成后为“萑”。下文称新鲜的为“芦叶”,老的为“干苇叶”,卷六《养羊》篇称“初草实成时”的为“芦、薍”,本卷《黄衣黄蒸及糱》篇称六月的荻为“薍”,《要术》中对于芦、荻二种的名称,还保留着这样的界限。

    【一二】“暴”,速成,快熟。

    【一三】本篇二条“蒲鲝法”,都没有提到怎样用蒲。按卷九《作菹藏生菜法》篇“蒲菹”条引《诗义疏》吴人以“蒲蒻”为菹,“又以为鲝”,《图经本草》也说香蒲“可以为鲝”。唐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二二中的卷二三“菹鲝”:“藏鱼笋为鲝”。《食经》是南方人作品,这里所称“蒲鲝”,应是指在鱼中杂以蒲笋为鲝,未知《食经》是否有脱漏或略去不提?

    【一四】在水中隔出固体物叫做“漉”(参看本卷《黄衣黄蒸及糱》篇注释【二】),不但《要术》本文没有含混,古人着述,也多如此。但这里“漉汁”,指漉去水液,不指固体物。这是《食经》文,贾氏本文,无此用例。

    【一五】“白饭”,意即《羹臛法》篇“鳢鱼汤”的“白米糁”。

    【一六】“起”,发涨。

    【一七】“尝咸淡”,当是指糁,省去以盐和糁一类字。

    【一八】“炙”,卷九有《炙法》篇。“●”,本卷有《●腤煎消》篇,其篇首各条就是●鱼鲝法,见各该条注释。“火炙特精,●之尤美”,与下文“●之尤美,炙之珍好”相同。

    【一九】“豵”,《说文》:“生六月豚。……一曰,一岁曰豵。”“猪肥豵肉”,意即肥豵的猪肉。

    脯腊第七十五

    作五味脯【一】法:正月、二月、九月、十月为佳。用牛、羊、□(一)、鹿、野猪、家猪肉。或作条,或作片,罢【二】,凡破肉,皆须顺理,不用斜断。各自别捶(二)牛羊骨令碎,熟煮取汁,掠去浮沫,停之使清。取香美豉,别以冷水淘去尘秽。用骨汁煮豉,色足味调,漉去滓。待冷,下【三】:盐;适口而已,勿使过咸。细切葱白,捣令熟;椒、姜、橘皮,皆末之,量多少。以浸脯,手揉令彻。片脯三宿则出,条脯须尝看味彻乃出。皆细绳穿,于屋北檐下阴干。条脯浥浥时,数以手搦令坚实。脯成,置虚静库【四】中,着烟气则味苦。纸袋笼【五】而悬之。置于瓮则郁浥;若不笼,则青蝇(三)、尘污。腊月中作条者,名曰“瘃脯【六】”,堪度夏。每取时,先取其肥者。肥者腻,不耐久。

    作度夏白脯【七】法:腊月作最佳。正月、二月、三月,亦得作之。用牛、羊、□、鹿肉之精者。杂腻则不耐久。破作片,罢,冷水浸,搦去血,水清乃止。以冷水淘白盐,停取清,下椒末,浸。再宿出,阴干。浥浥时,以木棒轻打【八】,令坚实。仅使坚实而已,慎勿令碎肉出。瘦死牛羊及羔犊弥精。小羔子,全浸之。先用暖汤净洗,无复腥气,乃浸之。

    作甜【九】脆脯法(四):腊月取獐、鹿肉,片,厚薄如手掌。直阴干,不着盐。脆如凌雪也。

    作鳢鱼脯法:一名鲖鱼也。十一月初,至十二月末作之。不鳞不破,直以杖刺口中(五),令到尾。杖尖头作樗蒱(六)之形【一0】。作咸汤,令极咸,多下姜、椒末,灌鱼口,以满为度。竹杖穿眼,十个一贯,口向上,于屋北檐下悬之,经冬令瘃。至二月三月,鱼成。生刳取五脏,酸醋浸食之,俊美乃胜“逐夷【一一】”。其鱼,草裹泥封,煻灰中爊(七)【一二】乌刀切之。去泥草,以皮、布裹而捶之。白如珂雪,味又绝伦,过饭下酒,极是珍美也。

    五味腊(八)法:腊月初作。用鹅、雁、鸡、鸭、鸧、鳵、凫、【一三】雉、兔、□(九)鹑、生鱼,皆得作。乃净治,去腥窍及翠上“脂瓶”【一四】。留“脂瓶”则臊也。全浸,勿四破。别煮牛羊骨肉取汁,牛羊则(十)得一种,不须并用。浸豉,调和,一同五味脯法。浸四五日,尝味彻,便出,置箔上阴干。火炙,熟捶。亦名“

    瘃腊”,亦名“瘃鱼”,亦名“鱼腊”。鸡、雉、鹑三物,直去腥藏,勿开臆。

    作脆腊(十一)法:腊月初作。任为五味腊(十二)者,皆中作,唯鱼不中耳。白汤熟煮,接(十三)去浮沫;欲出釜时,尤须急火,急火(十四)则易燥。置箔上阴干之。甜脆殊常。

    作浥鱼法:四时皆得作之。凡生鱼悉中用,唯除□、□【一五】上,奴嫌反;下,胡化反。耳。去直(十五)鳃,破腹作□【一六】,净疏洗,不须鳞。夏月特须多着盐;春秋及冬,调适(十六)而已,亦须倚咸【一七】;两两相合。冬直积置,以席覆之;夏须瓮盛泥封,勿令蝇蛆。瓮须钻底数孔,拔引去腥汁,汁尽还塞。肉红赤色便熟。食时洗却盐,煮、蒸、炮【一八】任意,美于常鱼。作鲝、酱、爊(十七)、煎【一九】悉得。

    (一) “□”,院刻、金抄作“獐”,字同,但他处仍作“□”,兹从明抄、湖湘本一律作“□”。

    (二) 本篇各“捶”字,明抄从手从木不一致,湖湘本全从木,院刻、金抄全从手字通用。本书一律从手。

    (三) “青蝇”,明抄、湖湘本同;院刻、金抄倒作“蝇青”。

    (四) 本条原仅“作甜脆脯法”的标目作大字,余为双行小字,兹改为大字。

    (五) 明抄脱“中”字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湖湘本脱“之不鳞不破……作樗蒱之形作”二十三字。

    (六) “樗蒱”,从院刻;明抄作“樗蒲”,字通;金抄作“樗●”,误。

    (七) 院刻、金抄作“爊”;明抄、湖湘本作“熝”,误。

    (八) “腊”及下条“脆腊”的“腊”,各本均作“脯”,误。黄麓森校记举出四点理由:(一)下条注文“任为五味腊者”,即指此“五味腊”,字应作“腊”;(二)篇首已有“五味脯”,又名“瘃脯”,而此条则云又名“瘃腊”,又名“鱼腊”,明是“腊”字;(三)本条说“一同五味脯法”,正说明本条不叫“五味脯”;(四)《周礼.天官》“腊人”郑玄注,大物薄析叫做“脯”,小物全干叫做“腊”,篇首“五味脯”是用牛羊等大物作成条片,这里是用鹅鸭等小物全作,明是腊法。所言极有理,而且本篇以脯腊为题,不能没有腊法,前文是脯法,以下二条正接写腊法,无疑是“腊”字之误,故为改正(日译本本条也改了,但下条仍旧)。

    (九) 院刻作“□”,是“●”的简写字,今通作“鹌”,即鹌鹑;金抄、明抄作“鸽”,则指“鸽”和“鹑”,亦未始不可,但院刻自作“□”,兹从院刻。

    (十) “则”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原作“科”,湖湘本作“料”(脱“一种”二字),均误。按《说文系传》:“则,节也,取用有节,刀所以裁制之也。”故“则”有“仅”、“只”义,词曲中多用之。这里是说或牛或羊,“只得一种,不须并用,”显系“则”字之误,故改正。

    (十一)“脆腊”,原作“脆脯”,据注文“五味腊”改,参看校记(八)。“脆”,院刻、金抄作“□”,字同(明抄误作“□”,湖湘本误作“●”),本书统一作“脆”。

    (十二)“五味腊”,院刻、金抄同;明抄作“三味哺”,湖湘本作“五味哺”,均误。

    (十三)院刻、金抄作“接”,明抄、湖湘本作“掠”。

    (十四)明抄、湖湘本脱“火”字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    (十五)“去直”,疑“直去”倒错,是说只去鳃,和下文“不须鳞”(不去鳞)相应。

    (十六)明抄、湖湘本作“调适”,院刻、金抄作“调释”。

    (十七)“爊”,明抄、湖湘本仍误作“熝”,院刻墨糊不清,金抄脱,据《学津》本、渐西本改正。

    【一】 “五味脯”,即五香腊肉。五味即下文的葱白、花椒、生姜、橘皮和豉汁。下文“五味腊法”,也是用这五味来调和。关于脯和腊,混称时都是干肉,分指则有别。《周礼.天官》“腊人”郑玄注“干肉”说:“薄析曰脯。棰之而施姜桂曰锻脩。腊,小物全干。”同是干肉,大动物析成条片的叫做“脯”,小动物全作的叫做“腊”,加姜桂等辛香作料并轻捶使干实的叫做“锻脩”(“脩”也是干肉)。脯、腊的名称和“锻脩”的作法,均见本篇。

    【二】 “罢”,应作“讫”讲,即完了。又读若迫音,《集韵》同“副”:“判也”。《礼记.曲礼》郑玄注:“副,析也。”则“罢”可作剖析讲,即切成片。不过“罢”字“同副”的解释,不见于唐以前字书,而且已经说“作片”,何必重言“罢”这个僻典?本卷末《菹绿》篇“白瀹豚法”有“豚令净,罢”的句例,“罢”即作“讫”讲,很通俗。这里也应以通俗讲法为宜,即切肉“完了”之后接着就各别捶破各种的骨,用以煮汁浸渍各该同种的肉。

    【三】 “下”的对象,迳贯下文葱白、椒、姜、橘皮。将单一的名词和复杂的子句并列着,一起作为动词“下”的宾词,这样的句法,在《要术》中虽有,但不多。

    【四】 “虚静库”,闲静洁净的储藏间。《释名.释宫室》:“库,舍也,物所在之舍也。故齐鲁谓库曰舍也。”

    【五】 “笼”,套起来。

    【六】 肉受冻叫“瘃”。所谓“瘃脯”,实际就是经腊月风冻而成的“腊肉”。

    【七】 单纯一色不杂他物叫做“白”,如下文“作脆腊法”的“白汤熟煮”,就是用白开水淡煮。这里“白脯”,对“五味脯”说,就是只用盐、椒,不加五味的。

    【八】 “以木棒轻打”,这就是郑玄所说的“锻脩”,见注释【一】。下文“鳢鱼脯”、“五味腊”,也采用此法。

    【九】 “甜”,对不加盐说。不加盐的原来味道,在南方叫做“淡”,在北方多叫“甜”。

    【一0】“樗蒱之形”,指杖的上端削成尖锐形。“樗蒱”,亦名“五木”。宋程大昌《演繁露》:“五木之形,两头尖锐。”

    【一一】“逐夷”,即《作酱等法》篇的“鱁□”。这也是吃鱼肠五脏的。

    【一二】“煻灰”,即热灰。“爊”,音熬,就是在热灰中煨。唐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十三“煻煨”注:“《通俗文》:‘热灰谓之煻煨。’煨,亦爊也。”朱骏声《说文通训定声》:“谓埋物热灰中令熟也。”

    【一三】“鸧”,亦名鸧鸹,鸧鸡。“●”,音宝,《玉篇》:“与鸨同”。“凫”是野鸭。

    【一四】“腥窍”,指生殖腔。“翠”,广韵:“鸟尾上肉。”“脂瓶”,指尾上的脂腺。

    【一五】“□”即□鱼。“□”,音获,也叫●鱼、鮠鱼,也是一种无鳞而多黏液的鱼。又王念孙《广雅疏证》:“今扬州人谓大□为□子。”

    【一六】“□”,音披,破鱼叫“□”,据下文“两两相合”,是将一鱼破成两片,上盐后依旧两片合拢成一鱼。

    【一七】“倚咸”,偏咸,稍稍多放些盐。

    【一八】“炮”,肉外用物包裹,在火中烤炙。参看本卷《蒸缹》篇注释【十二】。

    【一九】“作鲝”,将这个腌鱼再作成鲝,上篇有“裛鲝”,或即指此。“酱”,指作成酱鱼。“爊”是火煨。“煎”是油炸。

    羹臛【一】法第七十六(一)

    《食经》作芋子酸臛法(二):“猪羊肉各一斤,水一斗,煮令熟。成治芋子一升--别蒸之--葱白一升,着肉中合煮,使熟。粳米三合,盐一合,豉汁一升,苦酒五合,口调其味,生姜十两(三)。得臛一斗。”

    作鸭臛法:用小鸭六头,羊肉二斤,大鸭五头。葱三升,芋二十株【二】,橘皮三叶,木兰【三】五寸,生姜十两,豉汁五合,米一升,口调其味。得臛一斗(四)。先以八升酒煮鸭也。

    作鳖臛法:鳖且完全煮【四】,去甲藏。羊肉一斤,葱三升,豉五合,粳米半合(五),姜五两,木兰一寸,酒二升,煮鳖。盐、苦酒,口调其味也。

    作猪蹄酸羹一斛(六)法:猪蹄三具【五】,煮令烂,擘去大骨。乃下葱、豉汁、苦酒、盐,口调其味。旧法用饧六斤,今除也。

    作羊蹄臛法:羊蹄七具,羊肉十五斤。葱三升,豉汁五升,米一升,口调其味,生姜十两,橘皮三叶也。

    作兔臛法:兔一头,断,大如枣。水三升,酒一升,木兰五分,葱三升,米一合,盐、豉、苦酒,口调其味也。

    作酸(七)羹法:用羊肠二具,饧六斤,瓠叶六斤。葱头二升,小蒜三升,面三升,豉汁、生姜、橘皮,口调之。

    作胡羹法:用羊□六斤,又肉四斤,水四升,煮;出□,切之。葱头一斤,胡荽一两【六】,安石榴汁数合,口调其味。

    作胡麻羹法:用胡麻一斗,捣,煮令熟,研取汁三升。葱头二升,米二合,着(八)火上。葱头、米熟,得二升半在。

    作瓠叶羹法:用瓠叶五斤,羊肉三斤。葱二升,盐蚁【七】五合,口调其味。

    作鸡羹法:鸡一头,解骨肉相离,切肉,琢【八】骨,煮使熟。漉去骨,以葱头二升,枣三十枚合煮。羹一斗五升。

    作笋●【九】鸭羹法:肥鸭一只,净治如糁羹法(九),脔亦如此。●四升,洗令极净;盐净,别水煮数沸,出之,更洗。小蒜白及葱白、豉汁等下之,令沸便熟(十)也。

    肺(十一)□【一0】苏本切(十二)法:羊肺一具,煮令熟,细切【一一】。别作羊肉臛,以粳米二合,生姜煮之。

    作羊盘肠雌解(十三)法:取羊血五升,去中脉麻迹【一二】,裂之。细切羊骼肪(十四)二升,切生姜一斤(十五),橘皮三叶,椒末一合,豆酱清一升,豉汁五合,面一升五合和米一升作糁,都合和,更以水三升浇之。解大肠,淘汰,复以白酒一过洗肠中,屈申以和灌肠。屈长五寸【一三】,煮之,视血不出,便熟。寸切,以苦酒、酱食之也。

    羊节解法:羊●【一四】一枚,以水杂生米三升,葱一虎口【一五】,煮之,令半熟。取肥鸭肉一斤,羊肉一斤,猪肉半斤,合锉,作臛,下蜜令甜。以向熟【一六】羊●投臛里,更煮,得两沸便熟。

    治羊,合皮如猪□(十六)法【一七】善矣。

    羌煮法:好鹿头,纯【一八】煮令熟。着水中洗,治作脔,如两指大。猪肉,琢,作臛。下葱白,长二寸一虎口,细琢姜及橘皮各半合,椒少许;下苦酒、盐、豉适口。一鹿头,用二斤猪肉作臛。

    食脍鱼莼羹(十七):芼【一九】羹之菜,莼为第一。四月莼生,茎而未叶,名作“雉尾莼”,第一肥美。叶舒长足,名曰“丝莼”。五月六月用丝莼【二0】。入七月,尽九月十月内,不中食,莼有蜗虫【二一】着故也。虫甚微细,与莼一体,不可识别,食之损人。十月,水冻虫死,莼还可食。从十月尽至三月,皆食“瑰莼”。瑰莼者,根上头、丝莼下茇也(十八)。丝莼既死,上有根茇,形似珊瑚,一寸许肥滑处任用;深取即苦涩。

    凡丝莼,陂池种【二二】者,色黄肥好,直净洗则用;野取,色青,须别铛中热汤暂●【二三】之,然后用,不●则苦涩。丝莼、瑰莼,悉长用不切。

    鱼、莼等并冷水下。若无莼者,春中可用芜菁英【二四】,秋夏可畦种芮(十九)菘、芜菁叶,冬用荠叶(二十)以芼之。芜菁等宜待沸,接去上沫,然后下之【二五】。皆少着,不用多,多则失羹味。干芜菁无味,不中用。豉汁于别铛中汤煮一沸,漉出滓,澄而用之。勿以杓抳【二六】,抳则羹浊--过【二七】不清。煮豉但作新琥珀色而已,勿令过黑,黑则●【二八】苦。唯莼芼而不得着葱、□及米糁、菹、醋等。莼尤不宜咸。羹熟即下清冷水,大率羹一斗,用水一升,多则加之,益羹清俊甜美(二一)。下菜、豉、盐,悉不得搅,搅则鱼莼碎,令羹浊而不能好。

    《食经》曰:“莼羹:鱼长二寸,唯莼不切。鳢鱼,冷水入莼;白鱼【二九】,冷水入莼,沸入鱼。与咸豉。”又云:“鱼长三寸,广二寸半。”又云:“莼细择,以汤沙【三0】之。中破(二二)鳢鱼,邪截令薄,准【三一】广二寸,横尽也,鱼半体(二三)。煮三沸,浑下【三二】莼。与豉汁、渍盐【三三】。”

    醋菹鹅鸭羹(二四):方寸准,熬【三四】之。与豉汁、米汁。细切醋菹【三五】与之,下盐。半奠【三六】。不醋【三七】,与菹汁。

    菰菌【三八】鱼羹:“鱼,方寸准。菌,汤沙中出,擘(二五)。先煮菌令沸,下鱼。”又云:“先下,与鱼、菌(二六)、□(二七)、糁、葱、豉。”又云:“洗,不沙。肥肉亦可用。半奠之。”

    笋思尹反(二八)●【三九】古可反鱼羹:●,汤渍令释,细擘。先煮●,令煮沸。下鱼、盐、豉。半奠之。

    鳢鱼臛:用极大者,一尺巳下不合用。汤鳞治,邪截,臛叶【四0】方寸半准。豉汁与鱼,俱下水中。与研米汁【四一】。煮熟,与盐、姜、橘皮、椒末、酒。鳢涩,故须米汁也。

    鲤鱼臛:用大者。鳞治,方寸,厚五分。煮,和,如鳢(二九)臛。与全米糁。奠时,去米粒,半奠。若过米奠,不合法也。

    脸●【四二】:上,力减切;下,初减切。用猪肠。经汤出,三寸断之,决破,细切,熬。与水,沸,下豉清、破(三十)米汁,葱、姜、椒、胡芹【四三】、小蒜、芥--并细切锻(三一)【四四】。下盐、醋。蒜子细切血,将奠与之(三二)--早与血则变。大可增米奠(三三)。

    鳢鱼汤:●【四五】,用大鳢,一尺已下(三四)不合用。净(三五)鳞治,及霍叶(三六)斜截为方寸半,厚三寸(三七)。豉汁与鱼,俱下水中(三八)。与白米糁。糁煮熟,与盐、姜、椒、橘皮屑末(三九)。半奠时,勿令有糁。

    ●【四六】臛:汤燖徐廉切,去腹中,净洗,中解,五寸断之,煮沸,令变色。出,方寸分(四十)准,熬之。与豉清、研汁(四一),煮令极熟。葱、姜、橘皮、胡芹、小蒜,并细切锻与之。下盐、醋。半奠。

    椠七艳切淡【四七】:用肥鹅鸭肉,浑煮。研为候(四二),长二寸,广一寸,厚四分许。去大骨。白汤别煮椠,经半日(四三)久,漉出,淅箕中杓迮去令尽(四四)。羊肉,下汁中煮,与盐、豉。将熟,细切锻胡芹、小蒜与之。生熟如烂(四五),不与醋。若无椠,用菰菌--用地菌,黑里不中。椠,大者中破,小者浑用。椠者,树根下生木耳,要复接地生,不黑者乃中用。米奠(四六)也。

    损(四七)肾:用牛羊百叶,净治令白,□叶切【四八】,长四寸,下盐、豉中(四八),不令大沸--大熟则肕,但令小卷止(四九)。与二寸苏,姜末,和肉。漉取汁【四九】,盘满奠。又用肾,切长二寸,广寸,厚五分,作如上。奠,亦用八【五0】。姜、□,别奠随之也。

    烂熟:烂熟肉,谐【五一】令胜刀,切长三寸,广半寸,厚三寸半。将用,肉汁中葱、姜、椒、橘皮、胡芹、小蒜并细切锻,并盐、醋与之,别作臛。临用,写臛中和奠。有沈【五二】,将用乃下,肉候汁中小久则变,大可增之。

    治羹臛伤咸法:取车辙中干土末,绵(五十)筛,以两重帛作袋子盛之,绳系令坚坚【五三】,沈着铛中。须臾则淡,便引出。

    (一) 自本篇以下至卷九《饧哺》篇共十三篇(《醴酪》篇除外),引用大量《食经》文,《食次》文也不少,文字简阙,句法迥异,名物、用语有突出的差异,尤其有一些特殊的“礼制”,都表现出它们的特征。例如“琢”、“锻”、“屈”、“准”、“沙”、“●”、“谐”、“熬”乃至“苦酒”、“女曲”等等,特别是“奠”的种种限制,都是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的特有用语和成规。此外“又云”、“一本”,在各篇中错见杂出,其非《要术》本文,更为明显。即以本篇论,只有篇中部的“食脍鱼莼羹”条是《要术》本文,篇末的“治羹臛伤咸法”,可能也是,其余都是《食经》文。该书等所有同字异写的字和俗讹字等,均仍其旧。

    (二) 《太平御览》卷八六一“臛”引《食经》:“有芋子酢臛法。”但只有名称,没有作法。

    (三) “口调其味,生姜十两”,调味后生姜后下,当然可以,但“十两”,似太多,疑有误。

    (四) “得臛一斗”,本条所下材料很多,不可能只得一斗臛,应有误字。又所下水液只有“豉汁五合”,而“八升酒”也不够煮许多鸭,又没有放盐。下文“作羊蹄臛法”等条,有类似情况。这些都是《食经》文简阙不明确或有错漏的地方。

    (五) “粳米半合”,“半合”只合到现在的1%升,即约十毫升,似太少,未知是否有误。

    (六) “斛”,院刻、明抄、湖湘本同,金抄作“解”,均不可解。这条也没有提到用水量,旧法还用六斤饴糖,也许水包括在豉汁中。另据《太平御览》卷八六一“羹”引《食经》有“猪蹄酸羹法”,无“一斛”二字,存疑。

    (七) “酸”,各本同,但内容并没有用酸料,却用饴糖六斤,疑脱“苦酒”或酸菜之类的配料,或者“酸”字有误。

    (八) 院刻、金抄作“着”,明抄、湖湘本作“煮”。此处“着”上应重复“合”字,作“合着火上”,即将葱头与米一起合和在胡麻汁中,放在火上煮。下篇《蒸缹法》引《食经》“蒸肫法”有“合着甄中”,用例相同。

    (九) “糁羹法”,据下文“脔亦如此”,是一种羹法的名称,但《要术》中并无此法。据《太平御览》卷八六一“羹”引《食经》有“猪蹄酸羹法、胡羹法、鸡羹法、笋笴鸭羹法”,则不但说明本篇中和这些名称相同的羹法是引自《食经》,同时也可能《食经》中另有“糁羹法”,《要术》未引。

    (十) “熟”,明抄误作“热”,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不误。

    (十一)本条二“肺”字,院刻、明抄均作“胏”,俗讹字,金抄讹作“●”、“胏”,湖湘本均作“肺”,是正字。

    (十二)“切”,金抄、明抄、湖湘本作“反”,院刻作“切”。下文“笋●”、“脸●”、“燖”、“椠”六字的音切,明抄、湖湘本均作“反”,院刻、金抄均作“切”。兹均从院刻。

    (十三)“雌解”二字,暂从金抄,但也只有“解”字对;院刻、明抄作“雌斛”,湖湘本作“●斛”,二字都错。按“雌”,乖谬已甚,“●”更不成字,此字应是“●”字之误。“●”,音勘,同“●”。《说文》:“●,羊凝血也。”《释名.释饮食》:“血●(按应是“●”字之误,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五九引《释名》即作“●”),以血作之,增其酢、豉之味使苦,苦以消酒也。”唐段公路《北户录》卷二“食目”:“广之人食品中有……●。”崔龟图注(原题崔龟图注,但实际已和段公路自注有混淆。崔亦唐时人):“今广人生以五味酢食之。按《证俗音》云:‘南人谓凝牛羊鹿血为●,以齑啖之消酒也。’”本条以凝固羊血加豉、苦酒等的作法,正与《说文》、《释名》、《北户录》所说相同。字的从血从●,也和这里的以血为馅相合。《神农本草经》“藕实”陶弘景注:“宋帝时太官作血●。”正是南朝食品。至于“斛”,又是“解”字形近而讹,金抄作“解”,是。“解”是析解,古时对牲体有各种解法,这里只是作一般的解割讲。因此所谓“羊盘肠●解”,实际就是羊肠灌血并切成短段的一种食馔。

    (十四)“骼肪”,“骼”是“腋下”,即肋骨两侧,但羊脂不在腋下,而在腰部。唐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三“肪●”引《通俗文》:“在腰曰肪,在胃曰●。”在腰部的,在猪就是“板油”,在羊也叫“腰油”。“●”即“●”字,卷九《炙法》篇贾氏本文“肝炙”条有“羊络肚●脂”,即《通俗文》所谓“在胃曰●”,描状正确,即指“花油”,也叫“网油”。这里“骼肪”显系“络肪”之误。但这是《食经》文,卷九《炙法》篇引《食经》(?)“啖炙”条还有所谓“羊猪骼肚●”,仍然以“骼”为“络”。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这类书,颇有借用讹字的特色,这种地方恐未必是后人抄错,故均仍其旧不改。

    (十五)“生姜一斤”,本条所有配料均以升合计,同时似乎也多了些,未知是否“一升”之误。

    (十六)“□”是小猪,本作“豚”,或作“●”,均同字异写。在《要术》这三种写法都有,但作“□”极少。这里院刻、湖湘本作“□”,明抄作“●”,金抄误作“●”。这是《食经》文,兹仍院刻之旧。

    (十七)“鱼莼羹”这条是另一项目,叙述周详,反复交代,和别处一样,表现出贾氏本文的特色。《食经》中也有鱼莼羹的馔治法,所以引在这一条的后面。

    (十八)“也”,明抄、湖湘本脱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    (十九)“芮”,音锐,字书解释为“小貌”,在这里虽可解释为菜秧或小菘菜(如卷九《作菹藏生菜法》篇引《食次》“汤菹法”有“少菘”),但这个名称很特别,可能仍是错字。日译本作“小菘”解释。

    (二十)院刻、金抄作“荠叶”,明抄、湖湘本作“荠菜”。陆游《食荠诗》:“挑根择叶无虚日”,作“叶”自可,故从院刻。

    (二一)“俊”,院刻、金抄作“□”,俗字;明抄作“□”,误;湖湘本作“隽”,字同。本书统一作“俊”。“美”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、湖湘本、渐西本误作“羹”,《津逮》本、《学津》本作“美”,兹改正。

    (二二)明抄、湖湘本作“中破破”,多一“破”字,据院刻、金抄删去。

    (二三)“横尽也”,指横批鱼片,但连着“鱼半体”,不好解释,疑“也”是衍文,或者应在句末作“横尽鱼半体也”,差可解释。“半体”指中破后的半片鱼身,“横尽”就是就半片鱼身横批出头。

    (二四)自此以下至“烂熟”条,都是《食经》文。供奠上有一定的装法,为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的特色。这些大概都是宴飨上的食馔,所谓“经”、“次”,应与此有关。

    (二五)院刻、金抄、明抄作“劈”,湖湘本作“擘”,实际应是“擘”字,兹从湖湘本。

    (二六)“先下,与鱼、菌……”,“与鱼”二字应倒错。因为“先下”,承上文后下鱼而言,这里又法的不同,是先下鱼,后下蕈等,应作“先下鱼,与菌……”。

    (二七)“□”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同,湖湘本作“菜”。按“□”,同“莫”。《诗经。魏风.汾沮洳》:“言采其莫。”据孔颖达疏引陆玑《疏》,“莫”是蓼科的酸模(参看卷十“藄〔九一〕”注释【二】)。但在这个鱼蕈羹中,忽然采用这种野菜作和头,很觉突兀,仍疑是“米”字之讹。

    (二八)“尹”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“丑”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    (二九)“鳢”,明抄、湖湘本作“鲤”,误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    (三十)“破”,虽亦可通,仍应是“研”字之讹。唐段公路《北户录》卷二“食目”称:“南朝食品中,有……脸●(原误作“临脸”,陆心源据宋本校勘的《北户录》本,据《要术》改正)”。崔龟图注:“脸●法:用猪肠,经沸汤出,三寸断之,决破,细切,熬之。与水,沸,下豉汁、研米,葱、姜、椒、胡芹、蒜。下盐、醋。蒜子细切血,将奠与之--早与血则变也。”崔注即根据《要术》,可据以参校《要术》文。“破”,正作“研”。

    (三一)所有“锻”字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、湖湘本等均作“鍜”,误。按“鍜”,只有“铔鍜”一个解释,是指“颈铠”,在这里毫不相干。“锻”是锤炼,引申为细斫,兹一律改正(渐西本已改作“锻”)。

    (三二)“下盐、醋。蒜子细切血,将奠与之”,“血,将”,原倒作“将血”,无法解释。按这里是说血要在将盛供时才下锅,下早了,会变老,所以说:“早与血则变”,必须是“血,将”,兹据《北户录》崔龟图注改正(引文见校记(三十))。关于“下盐、醋。蒜子细切血”,不读成:“下盐、醋、蒜子。细切血”,或读成:“下盐、醋、蒜子细切。血,……”,是因为上面已经用了小蒜,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文只有先下胡芹、小蒜,再下盐、醋的例子,没有重复下小蒜的,而且小蒜已经“并细切锻”,不可能又来“细切”;如果“蒜子”指大蒜,则全书中全是用“小蒜”,没有重复用大蒜。“蒜子细切血”,意即切血如蒜子大,犹下文“捐肾”条的“□叶切长四寸”,或卷九《作●奥糟苞》篇引《食次》的“柳叶细切”。

    (三三)“大可增米奠”,很难理解;《北户录》崔龟图注“大”作“也”,属上句(引文见校记(三一)),倒可以解释。不过考虑到下文“烂熟”条还有“大可增之”,卷九《炙法》篇“饼炙”条又有“用则班,可增”,这些都是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文,应一并解决。刘寿曾怀疑“饼炙”条的“可增”是“可憎”之误。这样该条可以解释,本条也可讲得通,即应读成:“早与血则变,大可憎”,下文“米奠”是“半奠”之误。“烂熟”条改成“大可憎之”,仍无法解释,则“之”应是衍文,或是“也”字之误。这样改了,虽可解释,但也只是推测而已。总之,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文有很多是当时在祭飨上的无聊“礼制”,而且文字又极简涩,还可能有错脱,我们不去追究,姑仍其旧存疑。

    (三四)“已下”,原作“巳上”,误,据上文“鳢鱼臛”条“一尺已下不合用”改正。

    (三五)鳢鱼有黏液,上文“鳢鱼臛”是“汤鳞治”,下文“●臛”,也用“汤燖”。这里“净鳞治”当然可以解释,但可能仍应作“汤鳞治”。现在群众“褪”多黏液的鱼类也常用热汤。

    (三六)“藿叶”,《食经》又写作“霍叶”、“臛叶”,参看注释【四0】。

    (三七)“三寸”,疑系“半寸”之误(“半”字烂了一直,就容易错成“三”)。

    (三八)“水中”下院刻、金抄、明抄又有一“水”字,据“鳢鱼臛”条例及从湖湘本删去。

    (三九)“屑末”,原作“屑米”,与“白米糁”重复,“米”应是“末”字之误,兹改正。

    (四十)“分”,疑“半”之误。日译本改为“半”字。

    (四一)“研汁”,应是“研米汁”,脱“米”字。

    (四二)“研为候”,不可解,黄麓森以为是“斫为条”之误,据下文“长二寸,广一寸,厚四分许”,很合理。

    (四三)“日”,金抄、湖湘本误作“月”,院刻、明抄不误。

    (四四)“漉出,淅箕中,杓迮去令尽”,“箕”,原作“其”,误。按卷九《作菹藏生菜法》篇“木耳菹”条,木耳经过煮五沸后,漉出再在冷水和酸浆水中洗过几道才用。这里漉出后再加淘淅,应该就在淅箕中淘洗,并用杓底压去腥水。卷九各篇引《食次》文“淅箕”屡见。“杓”指舀水的瓢杓。“淅箕”即淘米箕,俗亦称“筲箕”。“其”应是“箕”字之误,兹改正。“迮去”下应有“水”字,但这是《食经》文,它就是这样含糊的。

    (四五)“烂”,院刻、金抄讹作“●”,明抄、湖湘本不误。“如”作如像、如同解释。

    (四六)“米奠”,疑“半奠”之误。

    (四七)“损”,其义未详。日译本据猪饲校记改为“胘”(音贤)字,则是牛百叶,虽可解释,但未说明根据。

    (四八)“豉中”,疑系“豉汁”之误。

    (四九)明抄、湖湘本作“止”;院刻、金抄作“上”,连下句读。兹从明抄。

    (五十)“绵”,疑应作“绢”。

    【一】 《说文》:“羹,五味盉羹也。”“盉”即“和”字。“□,肉羹也。”“□”即“臛”字。王逸注《楚辞招魂》:“有菜曰羹,无菜曰臛。”大体上可以这样说。孔安国注《尚书说命》的“若作和羹,尔惟盐梅”说:“羹须盐醋以和之。”以杂和为羹,与许、王二说相通,并且是带酸味的。另一种解释,《释名.释饮食》:“羹(按原作“叹”,此据《太平御览》卷八六一引改),汪也,汁汪郎也。”“●(按同“臛”),蒿也,香气蒿蒿也。”则羹是多汤的,臛是浓重少汁的。《广雅.释器》:“●谓之●。”“●”即“羹”字。“●”即“湆”字,音泣,也写作“湆”,从泣从肉,正是《释名》所说的“汁汪郎”,现在浙东还叫多汤的肉羹为“湆”。综上所说,羹是有菜的,多汁的,带酸的;反之为臛。本篇所称的羹臛,虽未必完全如此,大体上也还是羹是比较多菜的,多汁的;臛可以是带汁带酸的,也可以是干炒的。《重修政和证类本草》卷十九“丹雄鸡”引《食医心镜》:“鸡肠一具,治如常,炒作臛。”本篇的臛,有煮的,炒的,酸的,甜的,块肉的,细切或琢碎的,都以禽畜的肉为主要材料。

    【二】 “株”,《艺文类聚》卷九一“鸡”引《庄子》逸篇:“羊沟之鸡,三岁为株。”司马彪注:“羊沟,斗鸡处。株,魁帅也。”是“株”有“魁”义,又直根为“株”,这里当是指芋魁,即芋头,恐未必是二十丛芋。

    【三】 木兰,木兰科,落叶乔木,古时用其树皮作香味料,如用桂皮。《名医别录》:“木兰,……皮似桂而香。”陶弘景注:“零陵诸处皆有。状如楠树,皮甚薄而味香辛。今益州有皮厚状如厚朴,而气味为胜。今东人皆以山桂皮当之,亦相类。”

    【四】 “且”,姑且,暂且,意即暂且先作处理。“煮”,在这里也只能是“●”一下,目的在去甲脏。

    【五】 “具”,就是“副”,大概以四蹄为一副。

    【六】 卷三有《种胡荽》篇。胡荽的子实是辛香可作香味料的。这里“胡荽一两”,即用子实。

    【七】 “盐蚁”,未详,也许是一种细盐。《今释》疑“盐豉”或“盐●”之误。日译本迳改为“盐豉”。

    【八】 “琢”和“切”不同,“切”是用手按着顺次地切,“琢”是不拘怎样乱刀地斩。斩得很碎,就是下文常见的“细琢”。字亦写作“斫”。

    【九】 “□”,读如过音,《广韵》上声“三十三哿”:“笋●,出南中。”据下文洗净盐后还要经过煮洗手续,是相当咸的笋干。

    【一0】“□”,音损,《广韵》上声“二十一混”:“□,切熟肉更煮也。”《释名.释饮食》:“肺□,□,饡也,以米糁之如膏饡也。”据本条所述,则是羊肺煮熟细切,下羊肉臛中加米糁再煮,兼有《释名》、《广韵》所说的二种作法。

    【一一】就烹饪各篇仔细比对,所称“细切”,一般是指切成细丝。

    【一二】“去中脉麻迹”,未详。《玉篇》“脉,……血理也。”也许是指去掉血液凝固后结在表层的血纤维。

    【一三】“屈”是物件个数的名称,犹言“一卷”、“一筒”。唐段公路《北户录》卷二记载有广州的一种“规白可爱,薄而复明”的“米□”说:“按梁刘孝威谢官赐交州米□四百屈。详其言屈,岂今之数乎。”所谓“四百屈”,其实就是“四百卷”。这里“屈长五寸”,就是截成五寸长的一屈,也就是一筒。刘孝威和《食经》的“屈”,都是南方的方言,我们怀疑《食经》出于南人的手笔,这也是一个佐证。但上文的“屈申”,如字,指肠的一屈一申以灌馅子。“和”,指灌肠的“和头”,即和合成的血馅子。

    【一四】“●”,本作“膍”,反刍类的重瓣胃,即俗所谓“百叶”。

    【一五】“一虎口”,拇指和食指间的一围。

    【一六】“向”是“趋向于”;“向熟”,即将熟,亦即上文的“半熟”。

    【一七】“治羊,合皮如猪□法”,指宰治羊只,要连皮不剥,同燖猪法一样。这一句是治羊法的总交代,不仅关于本条。

    【一八】“纯”,单纯,整个。

    【一九】“芼”,音帽,是杂在羹里面的菜,因亦称在羹里面加菜为“芼”。南宋范成大《吴郡志》卷二九“菰叶羹”:“今人作鲈鱼羹,乃芼以莼,尤有风味。”

    【二0】莼在春夏间,其嫩茎、叶尚未开展时采摘者,品质最好,称为“稚莼”。其后叶稍舒长,品质次之,今亦名“丝莼”。至秋季植株衰老,叶小而味苦,不堪蔬食,仅可作为饲料,则称“猪莼”。

    【二一】“蜗虫”,据下文当是寄生于莼的一种小虫。唐韩鄂《四时纂要.七月》篇采《要术》则作“蠋虫”。

    【二二】卷六《养鱼》篇“种莼法”提到在陂湖中种莼。

    【二三】“●”,本作“炸”,也写作“渫”、“●”,均与“●”同,是在汤中暂沸即出,去其苦涩,详见《八和兖》篇注释【四】。

    【二四】“英”,指嫩叶。

    【二五】“接去上沫,然后下之”,所指应是冷水先下鱼,待水沸后撇去上层浮沫,然后下菜。

    【二六】“抳”,音尼,《集韵》“六脂”:“研也。”

    【二七】“过”,指过掉渣滓,也就是澄取清汁。因研搅过的豉汁,过滓不清,所以使羹浑浊。

    【二八】“●”,音干,《玉篇》:“咸也。”但《要术》是淡豆豉,而且特别用这个字,应与咸有别,应是指苦涩味。

    【二九】“白鱼”,也叫●鱼、鱎鱼。《本草纲目》卷四四:“●,形窄,腹扁,鳞细,头尾俱向上。”王念孙《广雅疏证》:“今白鱼生江湖中,鳞细而白,首尾俱昂,大者长六七尺。”

    【三0】“沙”,下文屡见,是《食经》的特用词,不一定是错字。按“炸”、“●”等字,也有用“汋”字和借用“淖”、“焯”等字的,郭璞《诗义疏》等常用“汋”字,如卷六《养鱼》篇“莼”下引《诗义疏》:“又可汋,滑美”,即上文“凡丝莼,……热汤暂●之”的“●”字。这里引《食经》对莼的处理法相同,“沙”就是“炸”的借音字。《食经》兼有南北口味和南北方产物,而南方的味道特别浓重;上菜有严谨的“成规”;蒸全熊、全牲,派头大;文字简阙(不是简洁),颇有“想当然”的地方,用词不严谨,并多借用俗讹字等等,有很多特色。《食次》也和《食经》相像,而南方的味道更浓厚些。《北户录》卷二“食目”中,记载有许多“南朝食品”和“《经》云”的食品,有不少和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相同,而且也有“奠”法,都可以作为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是出于南人手笔的参证。

    【三一】“准”,照字面解释,即是“准”字,“准广二寸”,意即“以广二寸为准”,例如下面《●腤煎消法》篇引《食经》有“成治准此”。但细检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用这字时,只表明了长和广,没有说厚度,和一般的“准”,似有不同。按“准”有平衡义,怀疑这和“屈”同样是一种块形上的特用名词。“屈”是圆卷形的一筒,“准”是平而广的片块,大概和“轩”、“藿”略相当。

    【三二】“浑”,全物的,整个的。《要术》中多用这字,如“浑下”、“浑用”、“浑奠”、“浑豉”等,都是全物不分割、不研碎的意思。

    【三三】“渍盐”,浸渍后澄去渣滓的浓盐汁,避免搅拌使羹浑浊。

    【三四】古时干炒叫“熬”。下文“脸●”条:“熬,与水”,熬过以后才加水,也是炒。另外,油煎也叫“熬”,如下面《●腤煎消法》篇引《食经》“膏油熬之”。

    【三五】“醋菹”,即酸泡菜。

    【三六】“奠”的原义是“置着”的意思,《仪礼》、《礼记》中凡置着都叫“奠”。郑玄注《礼记.玉藻》“奠茧”:“奠,犹献也。”孔颖达疏:“凡献物必先奠于地,故云‘奠,犹献也’。”说明“奠”也是“置”。置就是放置,碗放在桌上是置,菜放进碗里面也是置,现在浙东方言尚有称装盛为“置”,如盛饭、盛菜等,概称“置饭”、“置菜”。这个还保存着古义的方言,在浙东用“奠”的本义字“置”,在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即用“奠”的本字。唐段公路《北户录》卷二“食目”:“又按南朝食品中有奥肉法,奥即褒类也。又有●腤煎消法,陷炙,糟肉,范炙,纯蒸鱼,白瀹肫法,……蜜纯煎鱼,脸●,下淡。奠有蝉臛,……。《经》云:跳丸炙,……。”列有多种羹、肴、饼、炙的“食目”,多与本卷和卷九各篇引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所称相同。所谓“南朝食品”,所谓“《经》”,当出《食经》一类的书。可注意的,其下文并称:“又果奠合子有寒具……。”卷三“红梅”崔龟图注:“按梁朝上馔糁奠合子内有枸橼”。“馔”是菜肴,“糁”是蜜饯(这里不是米糁,参看卷十“枸橼〔三五〕”注释【二】),“寒具”是油炸□子,这些菜果都装在“奠合子”内供上席,证明“奠”是装盛食物的容器,因亦称其装盛法为“奠”。《多能鄙事》则迳称为“供”,如卷二“入楪供”、“入芥末供之”等。“奠”字下文用得很多,有多种的奠法,无非是各种不同的盛供方法而已。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五九及卷八五六引卢谌《祭法》有“四时祠,皆用肺●”,“春夏秋祠,皆用●血”,“秋祠有菹消”。“肺●”即“肺□”,“●血”即“●血”,“菹消”即《菹绿》篇的“菹肖”。古时的宴飨和祭祀分不开,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的“奠”,原由祭奠上演变而来,从卢谌的记载,也可能这些食馔是先祭奠而后供膳。

    【三七】“不醋”,不够酸。

    【三八】“菰菌”,指菇菌,就是蕈,不是茭白。《名医别录》草部下品有“菰根”,《图经本草》:“即江南人呼为茭草者。……又谓之茭白。其岁久者,中心生白薹,如小儿臂,谓之‘菰手’,今人作‘菰首’,非是。《尔雅》所谓‘蘧蔬’,注云:‘似土菌,生菰草中’,正谓此也。故南方人至今谓‘菌’为‘菰’,亦缘此义也。”“菌”指蕈,由于蕈柄肥白,颇像茭白,故亦称蕈为“菰”,即今“菇”字。《食经》是南方作品,其所谓“菰”,正是指蕈,所称“菰菌”,即指“菇菌”,不是茭白。王祯《农书》卷八“菌子”项下有“赤菰”,也将“菇”字写作“菰”。现在“香菇”、“蘑菇”,也可以写作“香菰”、“蘑菰”。卷九《素食》篇“缹菌法”:“取即汤炸去腥气,擘破”,和本条“菌,汤沙中出,擘”的处理法完全相同。可是茭白不需要炸,也不用手擘。又本条内容有“菌”无“菰”,都说明所指是蕈,不是茭白。又下文“椠淡”条有“用菰菌”重说就是“用地菌”,尤为明证。作茭白解释是错的。

    【三九】“●”,《集韵》:“与●同”,则即谓“笋●”,即上文的“笋●”,不过在制法上有咸淡程度的不同。

    【四0】“臛叶”,郑玄注《礼记》作“藿叶”,卷九《作●奥糟苞》篇引《食次》“苞●法”亦作“藿菜”。“臛”或“霍”,也是《食经》的借用字。《礼记.内则》:“麋、鹿、田豕、□,皆有轩。”郑玄注:“轩,读为宪;宪谓藿叶切也。”又:“肉腥,细者为脍,大者为轩。”郑注:“脍者必先轩之,所谓‘聂而切之’也。”则所谓“轩”、“●”、“聂”,都和“藿菜切”相当,即切成阔大而较薄的片,以别于细切的脍。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的特用语“准”,大概也是和“轩”、“藿”同类相似的一种切法。

    【四一】“研米汁”是经过粉碎的米的汁,当然没有问题,但粉碎到什么程度,无从确知。卷九《素食》篇引《食次》有“研米糁,粒大如粟米”,大概“研米汁”也可能粉碎到碎米的程度。

    【四二】“脸●”,《玉篇》:“羹也。”二字分别解释时,字书多解释为臛。只有唐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十五《僧祇经》“令脸”下解释“脸”为“生血也”,和本条用血相合。大概这里“脸”指红色的血,“●”指纤长的肠,故二物并用,合名“脸●”。

    【四三】“胡芹”,宋郑樵《通志》卷七五“蔬类”:“马芹,《尔雅》曰:‘茭,牛蕲’,俗谓胡芹。其根叶不可食,惟子香美,可调饮食。”是“胡芹”即“马芹”。根叶不可食的说法,与唐孟诜《食疗本草》所说的“不堪食”相同。郭璞注《尔雅》及其他本草书多说叶可食,卷九《作菹藏生菜法》篇引《食次》“胡芹”与“胡芹子”并举,则所称“胡芹”似亦用叶。但《多能鄙事》腌鲝烹□各条用马芹讲钱两,则用子实不用叶。

    【四四】“锻”是锤锻,由这一意义引申,当是指不断地细斫,和“细琢”大略相当。这也是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特用语,《蒸缹法》篇引《食次》有“切锻为屑”,可作说明。

    【四五】“●”,音蔗,也是脔割的意思。

    【四六】“●”,据《玉篇》是“鮀”的异写字。《说文》:“鮀,□也。”□鱼多黏液,用热汤燖治,现在也还有这样处理的。《要术》称“□”,这里称“●”,也是《食经》的名物称谓和《要术》不同的地方。

    【四七】“椠”,音渐,历来的解释都是“牍板”,但本条说明是木耳,也是《食经》的特用字。“淡”,无意义,《广雅.释器》:“●,……肉也。”《玉篇》:“●,肴也。”“淡”应是“●”的同音借用字。

    【四八】“□叶切”,指将牛羊百叶切成薤叶那样阔的细条,不是切薤叶。下文“姜、□”,才真正用薤。

    【四九】“漉取汁”,取出液汁叫“漉”,也是《食经》用词的特色,致使涵义不明确:究竟是取去肉汁不要?还是挹取肉汁浇在肉里面?

    【五0】“八”,指八片腰子装在一盘中。卷九《炙法》篇“炙蚶”条有大件用六,小件用八。“别奠随之”,是另外装一小碟的调味姜薤跟上去。

    【五一】“谐”是谐合、恰好的意思,指烂到恰好受得起刀切。卷九《素食》篇引《食次》有“谐可走虾”,也是恰好容得下虾子在上面游走的意思。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用语往往相同,而与《要术》迥异。

    【五二】“沈”,未详。据《集韵》同“沈”,可以解释为酸浆汁。下文“大可增之”,改为“大可憎也”,差可解释(参看校记(三三)),但仍和早下“沈”要引起变化联系不上。存疑。

    【五三】“坚坚”,犹言坚实。

    蒸缹【一】方九切(一)法第七十七

    《食经》曰:“蒸熊法:取三升肉,熊一头【二】,净治,煮令不能半熟(二),以豉清渍之一宿。生秫米二升,勿近水,净拭,以豉汁浓者二升渍米,令色黄赤,炊作饭。以葱白长三寸一升,细切姜、橘皮各二升,盐三合,合和之,着甑中蒸之,取熟。”

    “蒸羊、肫(三)、鹅、鸭,悉如此。”

    一本(四):“用猪膏三升,豉汁一升,合洒之【三】。用橘皮一升。”

    蒸肫法(五):好肥肫一头,净洗垢,煮令半熟,以豉汁渍之。生秫米一升,勿令近水,浓豉汁渍米,令黄色,炊作饙,复以豉汁洒之【四】。细切姜、橘皮各一升,葱白三寸四升,橘叶一升,合着甑中,密覆,蒸两三炊久。复以猪膏三升,合豉汁一升洒,便熟也。

    蒸熊、羊如肫法,鹅亦如此。

    蒸鸡法:肥鸡一头,净治;猪肉一斤,香豉一升,盐五合(六),葱白半虎口,苏叶一寸围,豉汁三升,着盐。安甑中,蒸令极熟。

    缹猪肉法(七):净燖猪讫,更以热汤遍洗之,毛孔中即有垢出,以草痛揩,如此三遍,梳洗令净。四破,于大釜煮之。以杓接取浮脂,别着瓮中;稍稍添水,数数接脂。脂尽,漉出,破为四方寸脔,【五】易水更煮。下酒二升,以杀腥臊--青、白【六】皆得。若无酒,以酢浆代之。添水接脂,一如上法。脂尽,无复腥气,漉出,板切(八)【七】,于铜铛中缹之。一行肉,一行擘葱、浑豉、白盐、姜、椒。如是次第布讫,下水缹之,肉作琥珀色乃止。恣意饱食,亦不●【八】乌县切,乃胜燠【九】肉。欲得着冬瓜、甘瓠者,于铜器中布肉时下之。其盆(九)中脂,练白如珂雪,可以供余用者焉。

    缹豚法:肥豚一头十五斤,水三斗,甘酒三升,合煮令熟。漉出,擘之。用稻米四升,炊一装【一0】;姜一升,橘皮二叶,葱白三升,豉汁涑【一一】饙,作糁,令用酱清调味。蒸之,炊一石米顷,下之也。

    缹鹅法:肥鹅,治,解,脔切之,长二寸。率十五斤肉,秫米四升为糁(十)--先装如缹豚(十一)法,讫,和以豉(十二)汁、橘皮、葱白、酱清、生姜。蒸之,如炊一石米顷,下之。

    胡炮【一二】普教切肉法:肥白羊肉--生始周年者,杀,则生缕切如细叶(十三),脂亦切。着浑豉、盐、擘葱白、姜、椒、荜拨、胡椒【一三】,令调适。净洗羊肚,□之。以切肉脂内(十四)于肚中,以向满为限,缝合。作浪中坑【一四】,火烧使赤,却灰火。内肚着坑中,还以灰火覆之,于上更燃火,炊一石米顷,便熟。香美异常,非煮、炙之例。

    蒸羊法:缕切羊肉一斤,豉汁和之,葱白一升着上,合蒸。熟,出,可食之。

    蒸猪头法:取生猪头,去其骨,煮一沸,刀细切,水中治之。以清酒、盐、肉(十五),蒸,皆口调和。熟,以干姜、椒着上食之。

    作悬熟法(十六):猪肉十斤(十七),去皮,切脔。葱白一升,生姜五合,橘皮二叶,秫米(十八)三升,豉汁五合,调味。若蒸(十九)七斗米顷下。

    《食次》曰:“熊蒸:大,剥,大烂(二十)。小者去头脚。开腹(二一),浑覆蒸。熟,擘之,片大如手。--又云:方二寸许。--豉汁煮秫米;□白寸断,橘皮、胡芹、小蒜并细切,盐,和糁。更蒸:肉一重,间米(二二),尽令烂熟。方六寸,厚一寸。奠,合糁。”

    又云:“秫米、盐、豉、葱、□、姜,切锻为屑,内熊腹中,蒸。熟,擘奠,糁在下,肉在上。”

    又云:“四破,蒸令小熟。糁用饙,葱、盐、豉和之。宜肉下,【一五】更蒸。蒸熟,擘(二三),糁在下;干姜、椒、橘皮、糁,在上【一六】。”

    “豚蒸,如蒸熊。”

    “鹅蒸,去头,如豚。”

    “裹蒸生鱼:方七寸准。--又云:五寸准。--豉汁煮秫米如蒸熊(二四)。生姜、橘皮、胡芹、小蒜、盐,细切,熬糁。膏油涂箬,十字裹之(二五),糁在上,复以糁屈牖篸祖咸反之(二六)。--又云:盐和糁,上下与。细切生姜、橘皮、葱白、胡芹、小蒜置上。篸箬蒸之。--既奠,开箬,●【一七】边奠上。”

    “毛【一八】蒸鱼菜:白鱼、●音宾鱼【一九】最上。净治,不去鳞。一尺已还,浑。盐、豉、胡芹、小蒜,细切,着鱼中,与菜,并蒸。”

    又:“鱼方寸准--亦云‘五六寸’--下盐、豉汁中。即出,菜上蒸之。奠,亦菜上。”又云:“竹篮盛鱼,菜上,蒸(二七)。”又云:“竹蒸(二八)并奠。”

    “蒸藕法:水和稻穣、糠(二九),揩令净,斫去节,与蜜灌孔里(三十),使满,溲苏【二0】面,封下头,蒸。熟,除面,写去蜜,削去皮,以刀截,奠之。”又云:“夏生冬熟。双奠亦得。”

    (一) 明抄作“反”,从院刻、金抄作“切”。

    (二) “半熟”,明抄误作“羊熟”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“不能半熟”,犹言不到半熟。湖湘本“不”下空一格,“能”作“熊”。

    (三) “肫”,这里实际是“豚”字,即仔猪。按“豚”,也写作“□”、“●”,但“肫”是鸟胃,即鸡肫字,不能用作“豚”字。但这是《食经》文,原多俗讹借用字,故仍其旧。

    (四) “一本”是《食经》的不同本子,说明当时以《食经》为名的书不止一种,或者同一书经过后人的传抄损益已有差异。此种情况,别处还有。

    (五) “蒸肫法”及下条“蒸鸡法”,仍是《食经》文。“豚”仍作“肫”,均仍其旧。

    (六) “盐五合”,太多,而且和下文“着盐”重复,也许应作“米五合”。

    (七) 本条是缹法,系《要术》本文,从用语和叙述法上,一看即明。

    (八) “切”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“初”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    (九) 上文作“瓮”,此处作“盆”,当有一误。

    (十) “糁”,明抄误作“穇”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    (十一)院刻、金抄作“□”,明抄、湖湘本讹作“肫”。上条标目作“豚”,兹改使一致。

    (十二)“豉”,明抄误作“治”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    (十三)“叶”,明抄、湖湘本讹作“菜”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    (十四)“内”,明抄误作“肉”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    (十五)“盐、肉”,各本同,应是“盐、豉”之误。

    (十六)《北堂书钞》卷一四五引《食经》有“作悬肉”说:“以猪肉和米三升,豉五升,调味而蒸之。七升米下之。”末句有脱误。其名称和作法与本条有不同。

    (十七)“十斤”,明抄误作“十片”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    (十八)“米”,明抄、湖湘本脱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    (十九)“若蒸”,从院刻、金抄;明抄、湖湘本倒作“蒸若”,均通。

    (二十)“烂”,疑应作“爓”。

    (二一)“腹”,明抄误作“复”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    (二二)“米”,原作“未”,应是“米”字之误,兹改正。

    (二三)“擘”,指擘奠,应脱“奠”字。

    (二四)“熊”,院刻、金抄脱,明抄、湖湘本不脱。

    (二五)“裹之”,指裹鱼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“里之”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    (二六)“复以糁屈牖篸之”,“牖”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“□”,金抄不清楚,据院刻改,但这句仍不好讲。按“篸”,《集韵》同“簪”、“针”,《篇海》:“以针篸物也。”这里是指一种细竹签,用以串连竹箬,则“糁”应是“篸”字之误。下一“篸”字是动词,作串连讲。“牖”,指竹箬空隙,用竹签来别牢。

    (二七)“竹篮盛鱼,菜上,蒸”,意谓竹篮放在甑里面蒸,菜在鱼上面。“蒸”,原在上文“奠,亦菜上”的下面作“奠,亦菜上蒸”,不可解,故为移正。

    (二八)“竹蒸”,应是“竹篮”之误。

    (二九)“糠”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“糟”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    (三十)“里”,金抄、明抄误作“裹”,据院刻、湖湘本改正。

    【一】 “缹”音缶,《通俗文》:“燥煮曰缹。”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十七《出曜论》“缹煮”下解释:“字书:少汁煮曰缹。”由这一意义引申,蒸、●、腤也得叫“缹”。又《集韵》解释同“炰”,则是炮炙,本篇有“胡炮肉法”。

    【二】 “熊一头”,未详。这里用量都很少,当然不是一大熊,下文引《食次》的“熊蒸”,才是蒸大熊,和这里有明显的不同。日译本读为“取三升肉熊一头”,意即三升肉的仔熊一头,合到今量,同刚生下的猪苗差不多,恐有可能。兹存疑。

    【三】 “合洒之”,在汽蒸的过程中洒在熊肉中。

    【四】 “复以豉汁洒之”,“饙”是一蒸饭,尚未熟透,再洒豉汁,除调味外,同于加水复蒸。

    【五】 “四方寸脔”,四寸见方的脔。

    【六】 “青、白”,指酒。“白”,如白醪酒之类;“青”,指清酒。

    【七】 “板切”,指切成片。

    【八】 “●”,《玉篇》:“厌也。”

    【九】 “燠肉”,即“奥肉”(见卷九《作●奥糟苞》篇),一种油煮油渍极油腻的肉。

    【一0】《作酱等法》篇:“气馏半日许,复贮出更装之”,是第二次再蒸。蒸物要装在甑中,因亦称一蒸为“一装”。字亦写作“●”,《玉篇》:“米入甑也。”后来才写作“焋”,集韵:“实米于甑也。”

    【一一】“涑”,同“漱”,这里引申为加液汁溲和,即将姜、橘等杂和在饙饭中,再加豉汁一起溲和,然后又和入酱清汁调味。

    【一二】“炮”,同“炰”,是裹着烧炙。《脯腊》篇的鳢鱼脯是“草裹泥封,煻灰中爊之”,是最早的一种炮法。这里裹在羊肚中烧烤,也是一种“裹烧”。唐段公路《北户录》卷二“食目”有“褒牛头”说:“南人取嫩牛头,火上燂过,复以汤去毛根,再三洗了。加酒、豉、葱、姜煮之。候熟,切如手掌片大,调以苏膏、椒、橘之类,都内于瓶瓮中,以泥泥过。煻火重烧。其名曰‘褒’。”其炮法亦同类相似。

    【一三】荜拨、胡椒,见卷七《笨曲并酒》篇注释【五二】【六六】。

    【一四】“浪中坑”,见本卷《作酱等法》篇注释【二一】。

    【一五】“宜肉下”,肉在下,糁在上。

    【一六】“……糁,在上”,在下面已经用糁的熊肉上面,再加干姜、糁等盛供上席。

    【一七】“●”,《字汇补》:“音贮,装衣也。”实际就是“褚”字,《玉篇》:“装衣也。”指在衣里面翻装绵絮。这里也就是装进、褶进的意思,指将打开后的箬叶褶叠进去,不要挡在外面。

    【一八】“毛”,指“不去鳞”,恐未必是“芼”字之误(日译本从猪饲校改作“芼”字)。

    【一九】“●”,音边,《集韵》:“□,或作●”,即□鱼。

    【二0】“苏”,可能指用苏油溲面。

    ●、腤、煎、消【一】法第七十八

    ●鱼鲝法:先下水、盐、浑豉、擘葱,次下猪、羊、牛三种肉,腤两沸,下鲝。打破鸡子四枚,泻中,如瀹鸡子法【二】。鸡子浮,便熟,食之。

    《食经》●鲝法:“破生鸡子,豉汁,鲝,俱煮沸,即奠。”又云:“浑用豉。奠讫,以鸡子、豉怗。”又云(一):“鲝沸,汤中与豉汁、浑葱白,破鸡子写中。奠二升。用鸡子,众物是停【三】也。”

    五侯●【四】法:用食板零●(二),杂鲝、肉,合水煮,如作羹法。

    纯●鱼法:“一名缹鱼。用●鱼。治腹里(三),去腮不去鳞。以咸豉、葱(四)、姜、橘皮、酢,细切(五),合煮。沸,乃浑下鱼。葱白浑用。--又云:下鱼中煮。沸,与豉汁、浑葱白。将熟,下酢。又云:切生姜令长。--奠时,葱在上。大,奠一;小,奠二(六)。若大鱼,成治准此【五】。”

    腤鸡:“一名‘缹鸡’,一名‘鸡●’。以浑。盐,豉,葱白中截,干苏微火炙--生苏不炙--与成治浑鸡,俱下水中,熟煮。出鸡及葱,漉出汁中苏、豉,澄令清。擘肉,广寸余,奠之,以暖汁沃之。肉若冷,将奠,蒸令暖。满奠。”又云:“葱、苏、盐、豉汁,与鸡俱煮。既熟,擘奠,与汁,葱、苏在上,莫安(七)下。可增葱白,擘(八)令细也。”

    腤(九)白肉:“一名‘白缹(十)肉’。盐、豉煮,令向熟,薄切:长二寸半,广一寸准,甚薄。下新水中【六】,与浑葱白、小蒜、盐、豉清。”又:“□叶切【七】,长三寸(十一)。与葱、姜,不与小蒜,□(十二)亦可。”

    腤猪法:一名“缹(十)猪肉”,一名“猪肉盐豉”。一如缹白肉之法。

    腤鱼法:用鲗鱼,浑用。软体鱼不用。鳞治。刀细切葱,与豉、葱俱下,葱长四寸。将熟,细切姜、胡芹、小蒜与之。汁色欲黑。无酢者,不用椒。若大鱼,方寸准得用。软体之鱼,大鱼不好也。

    蜜纯煎鱼法:用鲗鱼,治复中,不鳞。苦酒、蜜中半,和盐渍鱼,一炊久,漉出。膏油熬之,令赤。浑奠焉。

    勒鸭【八】消:细研熬如饼臛【九】,熬之令小熟。姜、橘、椒、胡芹、小蒜,并细切,熬黍米糁【一0】。盐、豉汁下肉中复熬,令似熟(十三),色黑。平满奠。兔、雉肉,次好。凡肉,赤理(十四)皆可用。勒鸭之小者,大如鸠、鸽,色白也。

    鸭煎法:用新成子鸭极肥者,其大如雉。去头,爓(十五)治,却腥翠【一一】、五藏,又净洗,细锉如笼肉【一二】。细切葱白,下盐、豉汁,炒令极熟。下椒、姜末食之。

    (一) 怗又云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作“怗云”,明清刻本作“帖去”,均脱“又”字,而“去”应是“云”字之误。按“怗”,通“帖”、“贴”,义同《作鱼鲝》篇《要术》本文的“以竹箬交横帖上”的“帖”,意即将锅中的蛋和豉粒铺在鲝的上面。“云”是又一种作法,应作“又云”,故补“又”字。

    (二) “●”,院刻、湖湘本如文;金抄作“●”,明抄作“●”,均讹。按“●”即“揲”字,音薛(又音牒,音叶),《说文》:“阅持也。”这里作检选解释,所谓“零●”,意即“零择”、“零●”,指零择杂件作成“杂烩”式的食馔,《津逮》本、渐西本因迳改为“●”字。

    (三) “里”,明抄误作“裹”(湖湘本残剩半个,误作“●”)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    (四) 院刻、金抄作“葱”,明抄、湖湘本作“葱白”。

    (五) “……酢,细切”,和上篇引《食次》“裹蒸生鱼”的“……盐,细切”一样,细切竟包括了醋、盐。《食经》、《食次》文往往这样特别,未知是为了叙述时连贯而下的贪图方便,还是贾氏所见原本已多错乱。但贾氏本文,没有这种语病。

    (六) “二”,明抄、湖湘本脱,必须有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    (七) “安”,明抄、湖湘本讹作“按”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    (八) “擘”,明抄、湖湘本脱,据院刻、金抄补。

    (九) “腤”,明抄误作“腊”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    (十) “缹”,湖湘本误作“焦”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不误。“白缹”,据下文应倒作“缹白”。

    (十一)院刻、金抄作“三寸”,明抄、湖湘本作“二寸”。

    (十二)“□亦可”,解释为不用小蒜时可用薤代替,当然可以,但仍疑“□”字是袭上文“□叶”而误衍。

    (十三)“似熟”,丁国钧校记:“上言‘小熟’,此当作‘极熟’。”

    (十四)“理”,指肌理,明抄、湖湘本作“鲤”,误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    (十五)“爓”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“烂”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    【一】 本篇四个烹饪上的名称,“●腤”同类,都是用水液烩煮;“煎消”同类,是用油煎炒。

    “●”,音征,《集韵》:“煮鱼煎肉曰●。”就是杂和鱼、肉一起烩煮,颇像“杂烩”,如本篇引《食经》的“五侯●法”。又据《集韵》,字亦作“●”,《玉篇》释为“醋煮鱼”。本篇引《食经》的“纯●鱼法”,即系一种“醋煮鱼”。

    “腤”,音暗,《玉篇》:“煮鱼肉。”《集韵》:“烹也。”据本篇所记,和“●”不同的是单纯用一种肉来烩煮。又从“●鱼鲝法”中称“腤两沸”,“腤鸡”也叫“缹鸡”等看来,“●”、“腤”、“缹”实际相似,有时并且相同。

    “煎”是油炸或炒。“消”是细斫的肉加油炒。

    【二】 “瀹鸡子法”,见卷六《养鸡》篇。

    【三】 “众物是停”,可能是指单用鲝,不和入别的肉类,也可能是指最后一道菜。

    【四】 “●”,同“鲭”,《西京杂记》卷二:“五侯(按指汉成帝时王氏五侯)不相能,宾客不得来往。娄护丰辩,传食五侯间,各得其欢心,竞致奇膳。护乃合以为鲭,世称‘五侯鲭’,以为奇味焉。”是说杂合五家的肴馔一起来回煮,故名“五侯鲭”。这里将鱼肉零件等杂和着一起来烧煮,其实只是杂烩而已,可是还遗留着这个名称。

    【五】 “成治准此”,指更大的鱼在成治时,要按着“大奠一,小奠二”的大小来脔割。

    【六】 “下新水中”,省去“煮”、“腤”一类字,《食经》文往往如此。

    【七】 “又”,是《食经》的又一法。这里“□叶切”,应仍如《羹臛法》篇“损肾”条的“□叶切,长四寸”和下篇“菹肖”条的“□叶细切”一样,理解为切成薤叶那样宽的肉片。

    【八】 “勒鸭”是一种水禽。《蜀本草》注:“野鸭与家鸭有相似者,有全别者;甚小小者,名刀鸭,味最重,食之补虚。”这里说勒鸭有斑鸠、鸽子那么大,和“甚小小者”符合,疑“刀鸭”是“力鸭”之误,则“勒鸭”可能就是“力鸭”。此鸭仅见于《蜀本草》,应是南方的水禽,《食经》的内容,往往和南方暗合。

    《嘉佑本草》有“鸂●”,说是:“五色,尾有毛如船柂,小于鸭。《临海异物志》曰:‘……水鸟,食短狐(按应作“短弧”,指“射工”)。’”此鸟大于鸳鸯而色多紫,《本草纲目》有“紫鸳鸯”的异名,虽“●”和“勒”音近形似,但不是《食经》所指的“勒鸭”。

    【九】 “细研熬”,按“研”,《说文》:“□也”,“□”即今“磨”字,是“研”有细碎义;“细研”犹言“细琢”、“细斫”。“熬”,这里是“研”的同义词,即不断地琢锻,使成碎末。我们最初怀疑“研”是“斫”字之误,但据卷九《炙法》篇引《食经》(应是《食次》之误)“●炙”、“捣炙”、“饼炙”三条接连有三处“细研熬”,则显非误字。从该三条得到启示,“研熬”不但是细琢,而且还包括捣舂。因此,这里的“熬”,决不是煎、炒(下文的“熬之”等,才是炒)。因为“●炙”条是在“细研熬”后即团成肉丸,如果将肉馅子炒熟,就团不起来了;“捣炙”条惟恐“细研熬”后不相黏,还加调面粉使相黏着,然后烤炙,炙到“欲熟”时,再涂上蛋白,帮助黏固,既是炙后才“欲熟”,明非预先炒熟;“饼炙”条并且指在臼中舂碎为“细研熬”,其为碎末,更为明显。馄饨、包子,古时都叫“饼”,所谓“细研熬如饼臛”,意即细琢成如做“饼炙”或做饺子那样的肉馅子。《重修政和证类本草》卷十九“丹雄鸡”引《食医心镜》说:“肥雌鸡一只,治如常法,细研为臛,作面馄饨,空心食之。”又卷十八“豚卵”引《食医心镜》说:“猪肾一对,研,着胡椒、橘皮、盐、酱、椒末等;溲面,似常法,作馄饨。”这是面皮包鸡肉或腰子的水饺。(《北户录》卷二崔龟图注引颜之推说:“今之馄饨,形如偃月,天下通食也。”正是水饺。)据此,不但细琢也叫“细研”,而且肉馅子也正叫“臛”,说明“细研熬如饼臛”,就是细琢成像包饺子的肉臛(即肉馅)。

    【一0】“熬黍米糁”,将姜、椒等炒进黍米作的糁里。

    【一一】“腥翠”,见《脯腊》篇注释【一四】。

    【一二】“笼肉”,馅子肉。古称馒头、包子为“笼饼”。卷九《炙法》篇《要术》本文“灌肠法”条称:“细锉羊肉,令如笼肉。”

    菹绿【一】第七十九

    《食经》曰:“白菹:鹅、鸭、鸡白煮者,鹿(一)骨,斫为准:长三寸,广一寸。下杯【二】中,以成清紫菜【三】三四片加上,盐、醋和肉汁沃之。”又云:“亦细切,苏(二)加上。”又云:“准讫,肉汁中更煮,亦啖。少与米糁。凡不醋,不紫菜。满奠焉。”

    菹肖(三)法:用猪肉、羊、鹿肥者,□叶细切,熬之,与盐、豉汁。细切菜菹叶(四),细如小虫丝,长至五寸,下肉里(五)。多与菹汁令酢。

    蝉脯【四】菹法:“捶之,火炙令熟。细擘,下酢。”又云:“蒸之。细切香菜【五】置上。”又云:“下沸汤中,即出,擘,如上香菜蓼法(六)。”

    绿肉法:用猪、鸡、鸭肉,方寸准,熬之。与盐、豉汁煮之。葱、姜、橘、胡芹、小蒜,细切与之,下醋。切肉名曰“绿肉”,猪、鸡、名曰“酸(七)”。

    白瀹【六】瀹,煮也,音药。豚法(八):用乳下肥豚。作鱼眼汤,下冷水和之,●【七】豚令净,罢。若有粗毛,镊子拔却,柔毛则剔之。茅蒿叶揩洗,刀刮削令极净。净揩釜,勿令渝,釜渝则豚黑。绢袋盛豚,酢浆水煮之。系小石,勿使浮出【八】。上有浮沫,数接去。两沸,急出之,及热以冷水沃豚。又以茅蒿(九)叶揩令极白净。以少许面,和水为面浆;复绢袋盛豚,系石,于面浆中煮之。接去浮沫,一如上法。好熟,出,着盆中,以冷水和煮豚面浆使暖暖,于盆中浸之。然后擘食。皮如玉色,滑而且美。

    酸豚法:用乳下豚。燖治讫,并骨斩脔之,令片(十)别带皮。细切葱白,豉汁炒之,香,微下水,烂煮为佳。下粳米为糁。细擘葱白,并豉汁下之。熟,下椒、醋,大美。

    (一) “鹿”,院刻、金抄、明抄、湖湘本同,无法解释,应是误字。按此处是指去骨,卷九《炙法》篇引《食经》“去骨”屡见,疑应作“去”。又《尔雅.释器》:“肉曰脱之。”邢昺疏引李巡:“肉去其骨曰脱。”或应作“脱”。金抄作“庶”,实际是“鹿”的不同写法,不是“庶”字。日译本当作“庶”字,并据《周礼.秋官》“庶氏掌除毒蛊”解释为“驱除”,不免穿凿。

    (二) “苏”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“须”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荏和紫苏,古时都作香味料用。单称“苏”时,一般指紫苏。

    (三) “菹肖”,即“菹消”,合消法和肉菹而成。消法上篇有“勒鸭消”。卷九《作菹藏生菜法》篇有“作菹消法”,作法和本条相似。又《太平御览》卷八五六“菹”项引卢谌《祭法》:“秋祠有菹消。”原注:“《食经》有此法也。”说明此条引《食经》文正作“菹消”。又本条下面二条亦仍系《食经》文。

    (四) “叶”,明抄、湖湘本误作“菜”,据院刻、金抄改正。

    (五) “里”,明抄误作“裹”,据院刻、金抄、湖湘本改正。

    (六) 卷九《飧饭》篇引《食经》“胡饭法”:“别奠‘飘兖’随之。细切胡芹、蓼下酢中为‘飘兖’。”这里“如上香菜蓼法”,如果不是文字有错误,应是《食经》中另有“香菜蓼法”,《要术》未引。

    (七) “切肉名曰‘绿肉’,猪、鸡名曰‘酸’,”在一条的末了补说某种名物,《食经》文往往这样,例如“椠淡”条补说“椠”是木耳(《羹臛法》篇),“勒鸭消”条补说“勒鸭”的形色(上篇),“胡饭法”条补说什么叫做“飘兖”(卷九《飧饭》篇)等。

    (八) 自此以下二条是《要术》本文。文中“豚”字原作“肫”,俗讹字,但“绢袋盛豚,酢浆水煮之”的“豚”,仍作“□”(“□”与“●”、“豚”通,但不通“肫”),本书统一作“豚”。

    (九) 明抄、湖湘本作“蒿”,院刻、金抄作“□”。但上文“茅蒿叶揩洗”,院刻、金抄亦作“蒿”,故从明抄使一致。古人有以青蒿等为食物及用具的习惯,参看卷十“蒿〔五四〕”注释【三】。

    (十) 至“片”字止,院刻刚刚满叶,下文系后半叶,但后半叶是缺叶,因此“别”字以下,院刻完全脱去。

    【一】 “菹”有二义,即菜菹和肉菹。菜菹即腌泡菜,肉菹是加酸味的肴馔。《周礼.天官》“醢人”项下“七菹”郑玄注:“凡醯、酱所和,细切为兖,全物若●为菹。《少仪》曰:‘糜、鹿为菹,……’则兖、菹之称,菜、肉通。”本篇的“菹”,就是这种切成片或条和以酸菜或醋的肉菹。

    “绿”,唯一的解释是《食经》本文的说明:“切肉名曰‘绿肉’”。《礼记.内则》有“麋肤”,郑玄注:“肤,切肉也。肤,或为胖。”又:“麋、鹿、鱼为‘菹’,□为‘辟鸡’,野豕为‘轩’,兔为‘宛脾’,切葱及薤,实诸醯以柔之。”《郑玄》注:“此轩、辟鸡、宛脾,皆菹类也,酿菜而柔之,以醯杀腥肉及其气。近益州有‘鹿●’者,近由此为之矣。菹、轩,聂而不切;辟鸡、宛脾,聂而切之。轩,或为胖。”由于所用肉类的不同,肉菹有各种不同的名称,但都是肉菹。切法原是成片的,但也可以是“聂而切之”的细条。烹调法是杂以葱薤的香料,再加上醋(即“醯”)。所有这些,都和本篇的菹法完全符合,也和菹类的“绿肉”符合。则所谓“绿肉”,也不过是这类菹的一个特别名称。“轩”是切成片,而“肤”、“轩”都是“或为胖”,说明肤切法就是轩切法。《食经》说明“方寸准”,我们认为准法是切成片,也正与肤、轩相合。则所谓“切肉名曰绿肉”,实际就是一种切成片的肉菹,配上“猪、鸡名曰‘酸’”的作料,以成其为酸菹,再加上醋,就成这个特别名目的“绿肉”了。

    【二】 古所谓“杯”,不仅指杯子。《大戴礼记.曾子事父母》篇北周卢辩注:“杯,盘、盎、盆、盏之总名。”是古时对于杯、盘、羹器,乃至盥洗的器皿,通称为“杯”。《史记.项羽本纪》:“幸分我一杯羹”,即指盛羹器。

    【三】 紫菜,红藻植物,生浅海岩石上,红紫、绿紫或黑紫色。采干以供食用。“成清”,指渍清的紫菜。

    【四】 《礼记.内则》的菜肴中有“蜩、范”,郑玄注:“蜩,蝉也;范,蜂也。”《神农本草经》“蚱蝉”陶弘景注:“此昔人啖之。”《北户录》卷又称:“南朝食品中,……奠有蝉臛。”崔龟图注:“乃古人‘爵、鷃、蜩、范’之类也。”说明古人食蝉。《名医别录》:“五月采,蒸,干之。”这里“蝉脯”,似应是蝉干。

    【五】 罗勒(即卷三作专篇记述的兰香)、胡荽(卷三也有专篇)、香薷等古时都有“香菜”的名称。现在一般指胡荽。

    【六】 “瀹”的本义是“浸渍”。由此义引申为肉在汤中暂煮即出,即《说文》所称:“内肉及菜汤中,薄出之。”相当于“●”、“炸”。卷六《养鸡》篇“瀹鸡子法”的“打破,泻沸汤中,浮出即掠取”,瀹正指炸。本条的“两沸急出之”,实际也还是炸,并且还带有“汤燖”的意味(“燖”、“爓”一类字原和“瀹”、“炸”一类字相通,见玄应《一切经音义》卷九“燂□”注)。后来再下锅,“于面浆中煮之”,才是真正的煮。这里注作“煮也”,对“瀹”的解释并不完全。这字在“瀹鸡子法”也有音注,但和这里不同,说明这些都是后人加添的注。

    【七】 “●”,本作“燅”,和“●”、“爓”、“燖”等是同一字,指褪去毛脏。

    【八】 “系小石,勿使浮出”,沈括《梦溪补笔谈》:“古鼎中有三足皆空,中可容物者,所谓鬲也。煎和之法,常欲湆(按同“湇”,即汤汁)在下(指在三足中),体(指牲体,即肉脔或整件的大胾)在上,则易熟而不偏烂。及升鼎(意即“升俎”,即从鬲中盛出来),则浊滓皆归足中。……今京师大屠善熟彘者,钩悬而煮,不使着釜底,亦古人遗意也。”“钩悬而煮”和沉石而煮,形式不同,实际作用相同,都在使整件的牲肉悬浮于沸汤中,不使着底,也不使上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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